反壟斷常見問題解答
Q:設立國有企業是否需要接受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
A:設立國有企業如構成應申報的經營者集中,應依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由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展經營者集中審查并作出審查決定。
Q:《反壟斷法》是否適用于所有國有企業、壟斷企業和經濟部門?
A:我國《反壟斷法》平等適用于不同行業、不同類別經營主體。考慮到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兼弱勢產業,《反壟斷法》第69條規定,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除此之外,不存在對特定行業或國有企業的例外適用。
Q:在國有企業的整個生命周期,是否會對其競爭中立性進行評估?
A:是。我國《反壟斷法》平等適用于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各類經營主體。國有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反壟斷法》及相關規定,不得從事法律禁止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為。
近年來,我國持續加強國企法治建設,要求國企依法參與市場競爭,嚴格執行有關反壟斷、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產品質量、知識產權、勞動用工等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依法合規經營。
Q:我國《反壟斷法》是否禁止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A:是。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我國《反壟斷法》明確禁止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對壟斷協議行為采用“原則禁止+例外豁免”的處理方式,禁止所有的壟斷協議行為,除非當事方能證明該壟斷協議符合《反壟斷法》規定的條件。
具體而言,《反壟斷法》第17條對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橫向壟斷協議(也被稱為卡特爾)作出禁止規定,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機構無需證明協議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反壟斷法》第18條對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縱向壟斷協議作出禁止規定,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對于前兩類縱向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禁止。對于上述全部三類縱向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并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不予禁止。
無論橫向和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均可以通過證明協議符合《反壟斷法》第20條規定的條件而獲得豁免。
Q:企業間的默示共謀行為是否被禁止?
A:是。默示共謀也稱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之間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反壟斷法》及《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均明確該行為屬于壟斷協議,原則禁止。
Q:哪些壟斷協議能夠適用豁免?
A:根據《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用豁免(無需區分其壟斷協議類型,如卡特爾等):(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對于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Q: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寬大制度為企業提供了怎樣的保障?
A:寬大制度是壟斷協議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指對首先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投案自首”并配合調查的經營者免予或減輕處罰的制度。我國反壟斷相關法律規章明確規定了寬大制度。《反壟斷法》第56條規定,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第47條進一步明確了對主動報告壟斷協議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經營者的豁免條件。對于第一個申請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免除處罰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減輕處罰;對于第二個申請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減輕處罰;對于第三個申請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減輕處罰。
Q:《反壟斷法》對市場支配地位是如何界定的?
A: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22條規定,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Q:我國《反壟斷法》是否禁止經營者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A:是。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本身并不違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才構成違法。
《反壟斷法》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Q:《反壟斷法》是否適用于經濟體外,其行為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國內市場競爭和消費者的企業?
A:是。我國《反壟斷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Q:對于自愿遵守反壟斷相關法律法規的企業,有關法律法規提供了哪些激勵措施?
A:對于自愿遵守反壟斷相關法律法規的企業,我國競爭執法機構提供減免處罰或中止調查兩種激勵措施。一方面,按照《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對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另一方面,涉嫌壟斷行為的經營者在接受反壟斷調查過程中,主動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經評估后可以接受承諾,作出中止調查決定;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Q:滿足哪些條件的經營者集中需要申報?
A:我國實行經營者集中事前強制申報制度,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可通過線上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業務系統進行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反壟斷法》及配套法規規章對如何判斷哪些交易構成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申報門檻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1)哪些交易需遵守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反壟斷法》第25條明確規定了應申報的經營者集中情形。經營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形: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第5條對判斷控制權或決定性影響的考慮因素作出了明確規定。
(2)經營者集中申報門檻。我國主要采用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營業額作為定量申報標準。根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
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未依法申報或者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有權依法進行調查。
Q:《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集中審查程序有什么規定?
A:《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集中審查階段和時限均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并明確了相關時限要求:一是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法律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二是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三是符合法定情形的,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進一步審查階段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在進一步審查及其延長階段,執法機構應當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Q:我國是否建立了經營者集中簡易審查程序?
A:《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第19條至21條對簡易案件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集中,可以作為簡易案件申報,市場監管總局按照簡易案件程序進行審查:(一)在同一相關市場,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場,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關市場也不存在上下游關系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與交易有關的每個市場所占的市場份額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二)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中國境外設立合營企業,合營企業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的;(三)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者資產,該境外企業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的;(四)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通過集中被其中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經營者控制的。簡易案件審查適用簡化審查程序,相對于非簡易案件,其審查時間相對更短,從受理到審結一般不超過30天。
Q:在審查過程中,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否進行經濟學分析?
A:是。經營者集中申報和審查的目的,是預防集中對市場競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效果,使用經濟學方法評估集中的競爭影響是經營者集中審查的核心和關鍵。《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規定,“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六)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并在第32至37條列舉了如何評估。
Q:我國《反壟斷法》是否允許經營者在審查決定作出前發表意見,就并購導致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作出合理解釋?
A:是。經營者可以在審查決定作出前發表意見或者作出陳述,若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原則被禁止,但考慮到經營者集中兼有積極和消極影響,允許經營者自我舉證以充分發揮經營者積極性。
Q: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將面臨怎樣的處理?
A:未依法申報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Q:對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A:根據《反壟斷法》第34條、第35條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在執法實踐中,大多數可能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案件是通過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方式批準的。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方式,也被稱為補救措施或救濟措施。采取附加限制性條件方式批準經營者集中,可以避免損害市場競爭,同時最大限度實現交易目的,保障企業運營和發展。救濟措施由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提出,經反壟斷執法機構評估,可選擇采用該救濟措施或要求經營者提出其他承諾方案。因此,能夠充分兼顧對交易侵擾性和干預程度最小與救濟措施的有效性、及時性和可行性。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決定由反壟斷執法機構做出并監督執行。
Q:調查過程中,相關主體可得到哪些保障?
A:一是保密。保密是《反壟斷法》明確規定的義務。在舉報環節,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涉嫌壟斷行為,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以保護舉報人的安全和積極性,鼓勵社會監督。在調查環節,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二是書面通知。在調查開始時,反壟斷執法機構會發出調查通知書。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反壟斷執法機構完成調查后,將作出書面調查處理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三是陳述權。根據《反壟斷法》有關規定,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中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是否準確、適當,有權陳述意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四是申辯權和聽證權。根據《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被調查的經營者有權進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等較重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Q: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A:根據《反壟斷法》第47條,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查封、扣押相關證據;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采取上述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Q: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壟斷違法行為可以作出什么處罰?
A: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對壟斷行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1)壟斷協議。《反壟斷法》第56條規定,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第57條規定,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違法實施集中。《反壟斷法》第58條規定,經營者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將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等因素。
Q:如經營者對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決定不服,有什么救濟渠道?
A:經營者對于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也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Q: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裁定是否具有約束力且可以強制執行?
A:是。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具有法定約束力并可以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法》第72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Q:對于壟斷行為,是否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A:是。《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因壟斷行為遭受損失的公民、法人可直接起訴壟斷者,并依法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Q: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如何設置的?
A: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是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2021年,市場監管總局加掛國家反壟斷局牌子,設競爭政策協調司、反壟斷執法一司、反壟斷執法二司三個反壟斷業務司局,進一步充實反壟斷力量,強化反壟斷監管執法權威。其中,反壟斷執法一司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反壟斷執法工作,反壟斷執法二司負責依法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反壟斷審查、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進行調查處理等反壟斷執法工作。
為充分調動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力量,強化反壟斷監管執法,我國建立了中央和省兩級執法機制。2018年,市場監管總局授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反壟斷執法工作,以本機關名義依法作出處理。2022年,委托北京、上海、廣東、重慶、陜西五省(市)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試點。
Q:除市場監管總局外,其他機構是否有反壟斷執法權?
A:否。我國反壟斷執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負責,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授權或者委托負責部分壟斷行為監管執法,其他機構沒有反壟斷執法職責。
Q:反壟斷執法機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競爭機構建立了哪些合作機制?
A: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不斷深化國際交流與競爭領域務實合作,積極參與多雙邊競爭規則制定和國際競爭治理,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競爭機構廣泛建立多雙邊常態化合作機制。目前,已與美國、歐盟、俄羅斯、英國、日本、韓國、巴西、加拿大、南非等35個國家和地區反壟斷執法機構簽署59份合作協定或備忘錄、聯合聲明等合作文件,在《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以及中韓等9個自貿協定中設置競爭政策章節,與歐美日韓和金磚等主要國家和地區反壟斷執法機構建立并長期保持良好交流,開展執法合作。積極參加聯合國貿發會、亞太經合組織(APEC)、經合組織(OECD)、金磚等國際組織競爭會議,對外發出中國聲音,貢獻中國智慧。
Q:反壟斷執法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A:一是任職回避。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二是適用利益沖突規則。當面臨存在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形時,公務員應當回避。
Q:如何監管政府出臺的政策是否符合公平競爭要求?
A:根據《反壟斷法》規定,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通過建立并全面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開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對政府出臺的政策進行公平競爭監管。
(1)公平競爭審查制度。2016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以下簡稱《意見》),對建立和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作出規定。2022年6月最新修訂的《反壟斷法》第5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規范行政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重要制度舉措,該制度的牽頭單位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制度。《反壟斷法》第五章專章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作出規定,明確禁止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Q:我國競爭執法機構就政府部門出臺的政策提出的意見是否具有約束力?
A:是。就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而言,我國公平競爭審查主要采用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出臺前自我審查的方式進行,并通過工作協調機制、政策審查督查等手段保障制度實施效果。當前,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已經實現國家、省、市、縣四級政府全覆蓋,探索建立完善了聯席會議、第三方評估機制等保障制度,制定發布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等配套規定,正在抓緊推動制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不斷完善公平競爭法律制度,強化制度剛性約束。
就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而言,《反壟斷法》第61條規定了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將有關改正情況書面報告上級機關和反壟斷執法機構。《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第21條規定,被調查單位應當按照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建議書載明的處理建議,積極落實改正措施,并按照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要求,限期將有關改正情況書面報告上級機關和反壟斷執法機構。
Q:反壟斷執法機構出臺了哪些配套法規規章?
A::我國已形成以《反壟斷法》為核心,1部行政法規、6部部門規章、8部國務院反壟斷指南為主要框架的法律規范體系。
1部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6部部門規章:《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
8部國務院反壟斷指南:《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原料藥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Q: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否對市場競爭狀況進行評估并發布分析報告?
A:長期以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積極組織開展重點行業市場競爭狀況評估,并正在探索建立重點行業壟斷和競爭失序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提升反壟斷智慧監管水平。2022年《中國反壟斷執法年度報告》公布了市場監管總局對水泥行業、造紙行業、檢測檢驗行業、網絡游戲行業、網絡視頻行業的市場競爭狀況評估情況。
Q: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否面向企業開展宣傳培訓?
A: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高度重視培育經營主體公平競爭文化,積極營造有利于公平競爭的社會氛圍。一是加強競爭宣傳倡導。連續舉辦九屆中國競爭政策國際論壇,廣泛邀請不同國家、不同領域的代表參加,成為探索政策路徑,凝聚各方共識,擴大我反壟斷執法影響的重要平臺。2022年11月,成功舉辦首屆中國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周(以下簡稱“競爭周”)活動,以“統一大市場公平競未來”為主題,采取中央地方同步開展、線上線下一體推進的方式,開展各類宣傳倡導活動100項,獲得經營主體熱烈反響。二是為企業合規提供支持和培訓。市場監管總局和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持續面向民營、國有、外資企業等不同類別經營主體舉辦反壟斷法專題培訓班。制定發布《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企業境外反壟斷合規指引》,指導發布《經營者公平競爭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團體標準,幫助企業強化自我規范和自我管理,提升公平競爭與合規發展意識。
Q:我國反壟斷案件信息是否公開?
A:《反壟斷法》第52條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可以向社會公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設有“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并建立了“中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文書網”專題網站,行政處罰案件調查處理決定、附條件批準和禁止經營者集中案件審查決定以及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和無條件批準經營者集中案件信息均在反壟斷業務相關司局網站公布。
Q:經營者是否可以線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經營者集中案件?
A:是。市場監管總局已于2022年8月1日正式上線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業務系統。該系統集合了我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法律法規制度、申報流程、審查流程,實現“申報端”“委托端”和“審查端”數字化交互,經營者可以通過該系統進行線上經營者集中審查案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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